“司法黄牛”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褒贬不一,在此不做评价。本文作者 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 盛韬律师 现以亲身办案经历,介绍一起“司法黄牛”恶意诉讼的法院案例。该案大致内容为: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司法黄牛(修理厂)从车主处买断案件,不让保险公司见车定损,绕开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程序,恶意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超额索赔,精心设局“坑保险”。

最终经过中华联合财险大同公司和作者盛韬律师的共同努力,天津市蓟州区法院最终对涉案的司法黄牛(修理厂人员A)罚款5万元,对原告代理律师B予以“司法处罚建议”,此类在法院诉讼活动中“成功反杀黄牛”的案例较为罕见。

案 情 简 介

(一)案件表面情况

2017年6月“张某”所有的津ANXXX重型半挂车与“付某”驾驶的晋BXXXX重型半挂车,于“河北玉田县境内”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付某疲劳驾驶及超载,该事故经交警认定:付某负全部责任。

上述司机付某驾驶的晋BXXXX重型半挂车,系雇主“郭某”所有,由中华联合大同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原告“张某”向天津蓟州区法院,起诉司机付某、车主郭某、中华联合大同公司,索要车辆损失等费用合计14万余元

(二)案件真实情况

上述看似普通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坑保险”的阴谋。本案自2018年2月首次开庭,至2019年5月尘埃落定,历时15个月,最终发现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张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被“黄牛”(修理厂人员A)维修并买断诉讼索赔权,之后“黄牛”不让中华联合财险“见车、拆解、定损”,绕开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程序,恶意向法院诉讼索赔。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B根据“黄牛”提供的“被告郭某”的虚假住址及联系方式撰写起诉状,同时“黄牛”还“冒充”被告郭某接听法院电话,进而成功骗取了天津蓟州区法院的管辖权,据此“黄牛”得以发挥“主场优势”达到“坑保险”超额索赔的目的。

期间“真正的被告郭某”根本没有收到天津法院的传票及判决书,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本次诉讼中,表面当事人有4个,但实际只有“司法黄牛”VS“中华联合大同公司”,这就是一个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的局。

证据不足、困难重重

本案由作者盛韬律师代理中华联合大同公司应诉,因之前有过2次“保险反欺诈”案件的承办经验(详见作者之前撰写的2篇典型案例,文后附相应链接),所以根据起诉状内容,并结合本案存在恶意诉讼的实际情况,进而能够在庭前第一时间怀疑“背后有黄牛在搞鬼”。

然而要想把背后的黄牛

“挖出来、逃不掉、受惩处”

是非常困难的。本文作者在山西太原市执业,距离委托人中华联合大同公司300公里,距离天津蓟州区法院640公里,庭前拥有的材料只有一份起诉状和保险代抄单,涉案当事人从未谋面,况且没有真凭实据,仅凭怀疑,法庭也不会采信。

据此唯有“将计就计”使其越陷越深,逐步集齐证据,才能搞垮黄牛。

7个步骤、捕获黄牛

一审庭前,根据诉状中记载的电话号码,联系“冒充被告郭某”的黄牛,并录音,获得证明力极为有限的录音证据,精心组织语言麻痹“黄牛”,防止“黄牛”与“真正的郭某”串通。将计就计,使得黄牛顺利获得其期望的天津蓟州区法院(2018)津0119民初1XX号一审判决书(详见下图:)

一审之后,偶然发现了记载有“被告郭某”住址的“大同法院判决书”原件,证明怀疑成立。后与当中记载的“被告郭某”代理律师L 取得联系,先行探明“被告郭某”的经常居住地址应当是“大同”而非“天津”,防止其本人狡辩。

通过律师L 获取“真正的被告郭某”联系电话,精心编排交谈内容并录音,使“真郭某”不得不承认其经常居住地址是“大同”而非“天津”。另也得知“真郭某”对天津法院案件根本不知情,排除了“真郭某”与“黄牛”勾结的可能性。(注:本案中“真郭某”更换了联系电话,一般人联系不到,正是因为律师L与郭某是同学关系,才能联系的上。本文作者在这15个月期间也从未见过“真郭某”本人)

上诉期间,保持静默,使黄牛继续蒙在鼓里,继续违法签收二审开庭传票及上诉状,并且直到二审开庭前一天,才联系“冒充被告郭某”的黄牛,再次电话录音“坐实”黄牛冒充罪名。

二审开庭,提示二审法官,当庭电话联系“冒充被告郭某”的黄牛,并提醒法官仔细回味,通话者的口音是“天津腔”而非“大同腔”。进而使得二审法官无意间成为我方证人。

二审庭后,主动与“真正的被告郭某”电话联系,阐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其被黄牛收买(注:事后“黄牛”也确实从天津远赴大同,欲意收买,但未成功)最终,天津一中院作出(2018)津01民终XX号裁定书:发回重审(详见下图)

重审开庭前,主动联系天津蓟州区法院的重审法官,阐述该案的相关违法情况,并要求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和“保险诈骗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提示重审法官,案件应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并声明保险公司对此案高度重视,拒绝“黄牛”撤诉逃跑。

本案历时15个月,作者通过上述7个步骤,集齐“视听资料、书证、证人”等证据,挖出了案件背后的“黄牛”,坐实了“冒名顶替、妨害民事诉讼”的罪名!最终,天津法官在征得作者盛韬律师的意见之后,作出(2019)津0119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送大同法院审理。并且天津法官还将该案上报讨论,征求刑庭法官意见后,根据严格的罪行法定原则,以违反《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作出(2019)津0119司惩X号决定书,对涉案的“司法黄牛”(修理厂人员A)罚款5万元;对原告张某代理律师B予以司法处罚建议。(详见下图)

作者之后申请大同法院,依法对上述“处罚决定书”“司法意见书”进行证据调取,并获得了相应复印件,大同法院法官也在公开开庭审理时,宣读了上述法院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谨慎起见,作者对上述法院文书做如下简要转述,供各位了解。

《天津蓟州区法院决定书》:案外人A向原告代理人B提供“被告郭某”的虚假地址,即天津蓟州区XX村,但“被告郭某”实际地址为山西大同市新荣区XX村。A提供“郭某”的虚假地址,以“郭某”名义接听电话,导致法院审理了无管辖权案件,被天津一中院发回重审,属妨害司法行为,对A罚款5万元。

《天津蓟州区法院司法意见书》:律师B在代理原告参加诉讼过程中,未经严格审查,按照案外人A提供的“被告郭某”的虚假地址及联系方式书写起诉状,且未经原告当事人签名确认,导致法院审理了无管辖权案件,后被天津一中院发回重审,其行为属妨害司法行为,特建议:对律师B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加强规范化管理。

案件分析评述

1、本案的修理厂人员A,光以其个人A的名义,在天津蓟州区法院起诉外地保险公司的车损案件就有2起。蓟州、宝坻、玉田三地紧邻,图近才在本地诉讼的借口不可信。之前其是否也干过类似的事情,其自己心里有数。涉案车辆没让保险公司见车定损,究竟花了多少维修费,也只有其自己知道,其受罚一点也不冤!

2、本案原告张某的代理律师B是这场“坑保险”活动中的小角色,赚点辛苦钱而已,本来可以全身而退,但是在危机面前,还是被自己的当事人出卖了,这其中的道理望各位同行细细品味。

3、

本案“真正的被告郭某”由于被“司法黄牛”冒名顶替,丧失了出庭应诉抗辩的权利,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了1万余元的债务。试想某天您莫名被列入老赖名单,银行卡莫名被冻结,原因竟是一个根本不知情的官司所致,会何感想?

4、本案是作者盛韬律师在短期内,承办的第三起“骗取法院管辖权”的保险反欺诈案件,这三起案件都得罪了很多人,日后恐怕会遭到报复,作者身为一名退役大学生士兵,也没什么好怕的。倘若本案换做天津本地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应诉,难免碍于情面不了了之。作者的三次经历,足以证明“获得法院管辖权”对于“司法黄牛”的重要性,黄牛凭借本地主场优势,能够有效“把控”鉴定结果、判决结果。可想而知:表面降幅较大的重新鉴定结论,往往可能是“司法黄牛”麻痹保险公司的手段,应予重视。

类似司法黄牛恶意诉讼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之所以能反杀成功,是中华联合财险大同公司和 作者 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盛韬律师 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打击司法黄牛的决心体现!在此为天津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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