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向银行借款、向关联公司借款,从而产生需要支付的利息费用,但是我在服务很多中小企业财税合规的过程中,对于利息费用相关税收规定认识不清,处理不当,存在很大的税收隐患。

1、取得银行回单就可以税前列支利息费用?

只有银行回单,不予税前列支利息费用。

根据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利息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列支费用。应该向银行索取增值税发票,才能税前列支成本费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在实务中,超过80%的企业没有取得利息发票,没有纳税调增,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2、未实缴注册资本与税前列支利息费用没有关系?

未实缴注册资本,不予税前列支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9〕312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在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况的超过90%的企业没有纳税调增,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3、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费用可以据实列支?

资本弱化情况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不予税前列支。

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超过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1:2的比例时,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4、利息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与贷款相关的利息费用不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接受的货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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