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判案QAP2P网络借贷平台收服务费到底贵不贵法院管不管p2p公司手续费
核 心 提 示
看似申请便捷、到账迅速的P2P借款,其实不少都存在服务费畸高的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那么,在P2P合同中约定的高额服务费,能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的审判支持呢?
听说,你最近在P2P借了一笔巨资?
是啊,申请便捷,到账迅速
这么好,如果非要让你说出一个缺点呢?
服务费有点高
,有没有办法减免?
先来看一个案例,再来给你说道说道。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案外人丁某(借出者)等、被告陈某(借入者)、原告某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约定丁某出借600,000元给被告陈某用于扩大经营,被告分24期还款37,000元(含本金、利息29,091.99元及服务费7,908.01元)。被告金某等自愿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某公司、被告陈某及案外人某友公司签订《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每期支付服务费7,908.01元。
案外人丁某按约交付借款600,000元,陈某在支付给案外人某友公司120,000元咨询费后,将余款480,000元全部提取。之后,陈某按约还款4期,从第5期即2014年9月21日起逾期未还。
故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支付服务费158,160.20元(7,908.01元/月×20个月),并支付逾期服务费;被告金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服务费要付多少?
掐指一算:每月服务费7,908.01元,按照24个月还款计划来算,总共要支付服务费189,792.24元。借款人实收本金48万,应还款总额888,000(含本金、利息、服务费),应收服务费总额已达借款金额的32%,这个服务费不太低。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依据传说中的“格式条款”确认无效?
P2P网络借贷合同是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客户仅根据需要与相对方就借款标的额、利率、借款期限等进行协商、订立借款合同,因此其中的非协商条款属于《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
但是,敲黑板!!!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平台方收取较高服务费的条款并不必然无效,
法院在合理范围内可予以支持,以期为这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留有发展空间。当然,服务费的收取也必须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合格的居间、管理服务为前提。
那服务费到底贵不贵,法院管不管?
P2P网络借贷合同服务费是否合理,法院应不应该调整,涉及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可能冲突,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金融秩序规范之间的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观点一:在目前尚不能完全掌握网络借贷平台实际经营成本及合理利润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借贷标的额、平台提供的实际服务、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观点二: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此类服务费标准尚无强制性规定,金融、物价等行政监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管理性要求,法院不宜自行调整。
真犯难,该如何取舍呢?
经综合考虑,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在意思自治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中作出取舍,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具体成本和内容,对约定的服务费进行酌减,确认被告未付部分无须再支付,防止利益失衡。
具体到本案,被告陈某已支付服务费31,632.04元,依据借贷总额、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该数额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将纠纷诉诸法院后,并未再向被告继续提供信息服务,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继续支付剩余20期服务费及逾期服务费,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看样子,这个案子判决意义重大!
该案判决对该类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判决结果有利于遏制利用中介形式规避利率限制、逃避金融监管行为的蔓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仅符合借贷双方的利益,也是该行业本身健康、稳健发展的内在需求。
嗯嗯。
还注意到一个细节,保证人责任要不要担?
当然!被告金某等签署的《保证书》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应对陈某相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字可不能乱签!
今天又学到一招,赶紧仔细研究我的P2P合同去!
来源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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