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债权转让是否合法可行吗公司的债权可以拆分转让吗
实际生活中,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行为经常会发生在人们身上,相关法律也对此操作规范有明文规定。接下来了解三点,债权转让是什么含义?哪些债权可以转让?不能转让的债权又包括哪些?
一、债权转让是什么含义?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有关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等价交换的
商品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
)
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反馈,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
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
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二、可以转让的债权包括哪些?
1、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
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2、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
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
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三、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当事人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2005]七十四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是否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应结合相关债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确定为妥。
在经济生活中,大家难免会和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明白债权转让是什么含义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想将全部债权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我们得书面通知债务人,并且转让的债权是要符合转让条件的。否则,债权转让不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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