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借条不是我写的!”

“就是你写的!当时我和你、还有你的公公一起,你公公不会写字,是你代写的。”

在一起

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庭审现场,白河法院通知证人刘某某到庭当庭作证,并书写文字,用以比对“借条”字迹。

经法庭调查,陈某某生前开发建设某楼盘,卫某某向其销售外墙空心砖11万余元。因陈某某资金紧张,黄某某代为支付砖款50000元。2020年5月13日,陈某某因病逝世。黄某某索要该笔债务时,陈某某子女均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黄某某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白河法院通知证人卫某某到庭作证,证实黄某某与卫某某之间存在债权转让关系,陈某某确实是债务人;另外法院还查询了陈某某与卫某某之间银行转账明细,详细核实了陈某某生前与黄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陈某某生前偿还了此笔债务;又搜集陈某某生前遗留文字材料,比对在案证据“借条”,基本能够辨别“借条”上借款人陈某某名字系同一人书写。

陈某某遗留遗产足以偿还本案债务,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2023年5月29日,白河法院遂判决陈某某妻子、二子女共同偿还黄某某债务50000元及利息。

普法寄语:

债务人去世,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现实中,债务人去世后,多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债务不知情,作为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尽量提供有力证据,还原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陈某某突然因病离世,增加了债权人举证难、维权难。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采取通知证人作证、查询银行流水、核实微信聊天、比对字迹等方式,明察秋毫,还原事实,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白河县人民法院 熊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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