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同一法院不同庭室,对待金融借贷案件中复利计算的态度会出现不同,但可以确定的是,复利的诉求与相关法律规章并不抵触,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收复利的情形,从而有效抗辩庭审中可能存在的质疑。

在实际诉讼中,常会遇到因法院审理金融借款案件庭室调整而导致案件细节上有所差别的情况。金融借贷案件一般由专门的庭室审理,但受近年来经济下行的影响,金融借贷违约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单一庭室审理的压力加大,因此,不少法院将部分金融借贷转交案件压力相对较小的其它庭室审理。往往经常审理金融案件的庭室对复利持认同态度,新接手的庭室对复利的诉求持谨慎甚至否定态度。

换庭室,复利诉求遭遇“严”审

自2018年三季度开始,由于J县法院庭室受案范围调整,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由民二庭转交少年家事庭审理,少年家事庭以往是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比较注重复利的审查,而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y元,2018年12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a计算”,法官会审查数额y是如何得出的?是否含复利?是否对罚息计算复利?对于数额如何得出往往答复根据本行业务系统自行计算,法官要求银行方就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说明,以便于判决时剔除不合理的诉求。

由此带来了近期诉讼中的难点:一是金融机构收取复利是否合法,有依据?二是逾期后的罚息能否收取复利?

对此,答案是明确的,复利、罚息计收复利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依据是央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都予以支持。而通常情况下,银行从合规经营和社会声誉的角度出发,不会出现年利率超过24%的情况。

金融机构收取复利是否合法、有依据

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复利,是指以累积的、尚未清偿的部分利息作为本金另行计息,俗称“利滚利”。现今各国法律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此种复利。我国《民通意见》第12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复利的,该部分不予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规定借贷双方利息、复利所产生的总金额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金融债权涉及的复利问题则有所不同,央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可见此处复利是指“利息的利息”,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所规定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即并非俗称的“利滚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由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12号司法解释对法官如何审查认定银行借款合同利率合法性作了规定,其中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再考虑法定的精神,较好地坚持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反对当事人高出法定利率作出约定,并不反对当事人低于法定利率的约定。在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低于法定利率的情况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并没有规定这种约定为无效,而要求银行必须按法定利率计收复息。因此依照12号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金融机构计收复利是合法有据的。法官审查和决定是否支持银行提出的复息请求。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无约定情形的。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复利的约定,主张借款的复利无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有约定情形的。如果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复利的,且不违反法定利率的上下限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应当予以支持。(3)有约定“计收复利”条款但约定情形不明,有争议的,应该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

在一般的信贷合同文本中,个人文本中的相关规定为“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对此,法官认为是对复利计息利率约定不明,即贷款内、期外均按央行的基准利率计收复利,文本中的“利息”应理解为正常产生的利息,逾期后的罚息部分不可计收复利。

企业文本“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约定的结息方式,贷款期内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本条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此法官认为是约定了复利计息利率,但对罚息部分计收复利不予支持。

逾期后的罚息能否收取复利

有人认为罚息是在债务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后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行为予以保护,无异于要求违约债务人承担双重违约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非惩罚性精神。但也有人认为,人民银行规定中的“利息”,既包括“正常利息”,也包括逾期后产生的“罚息”,换言之,罚息也是利息的一种,因此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无不当。目前也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对罚息计收复利,更多的是主审法官运用相关法律原则采取自由心证,自由裁量。

由于审理法院、承办法官不同等因素,最终裁判结果也存在不同的情形:(1)合同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的,法院予以支持;(2)合同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仅约定“对未支付的利息”“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时,在债务人到庭未提出异议(或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对罚息计收复利;(3)合同未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法院以“复利计算基础是利息,而非罚息”为由,不支持对罚息计收复利。

但若能在合同中对逾期罚息是否应计收复利作出明确约定,则该项约定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应属于合法有效。因此,应在借贷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作者:吴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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