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 隔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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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胡辣汤里的粉条铝超标,店主遭罚款,还被判刑2、南召县留山镇:“幸福大院”的幸福生活3、偷情被捉奸在床,妻子被丈夫捅死,情夫戳死丈夫,律师:戳人所长属正当防卫,警方: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胡辣汤里的粉条铝超标,店主遭罚款,还被判刑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通讯员 刘亚磊 郑娜
如果你是地道的河南人,相信对胡辣汤一定不陌生,可有些店主,在这里做起了“文章”;买二手车买到了被水浸泡过的车,这售车协议还能算数吗……
“315”消费者维权日将近,我省南阳法院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告诉你如何理性维权,做一个“精明”的消费者。
【案例A】
胡辣汤粉条铝超标,店主被判刑
从2009年7月份开始,武某在南阳市南召县某镇经营胡辣汤店,据了解,该店自开业以来,一直使用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粉条加工胡辣汤。
2018年6月20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对武某所经营的胡辣汤原材料进行检测。
经鉴定,武某生产胡辣汤所使用的粉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武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被告人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据了解,铅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危害人体健康。高浓度接触会使铅影响到大脑和中枢神经系统,引起昏迷、抽搐,甚至死亡。铅接触还可引起贫血、高血压、肾功能损害、免疫毒性以及生殖器官毒性。
说法:
民以食为天,被告人武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生产食品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销售数量、认罪态度、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使用缓刑。
【案例B】
买车遇到“泡水”车,售车协议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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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在南阳市唐河县城区经营二手车生意,2017年9月,被告陈某以11.5万元的价格将一辆二手轿车卖给顾某,但并未如实告知顾某该车为水淹车,双方签订售车协议。
同月,顾某又将该车卖给案外人曹某,曹某又将该车转卖于第三人,后第三人发现该车为水淹车,为此与曹某交涉,曹某又向原告顾某追要该损失。顾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陈某签订的《售车协议》,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售车协议,返还购车款支付利息,并赔偿顾某经济损失2万元,顾某将车辆返还陈某。
说法:
泡水车,顾名思义也就是被水浸泡过的车辆。法官提醒,有的泡水车受损严重,就算修复后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尽量不要贪便宜购买。
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车辆出卖人,有义务将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使原告作出是否购车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而,本案被告主观上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系水淹车的事实,客观上也实施了隐瞒的行为,致使原告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也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请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售车协议,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首席编辑 徐驰 实习编辑 熊子文)
南召县留山镇:“幸福大院”的幸福生活
南召县留山镇:“幸福大院”的幸福生活
河南经济报记者张治中 周美娇 通讯员刘晓
七月,阴雨连绵,万木葱茏。
橘黄色的外墙、棕色的房门、铝合金玻璃窗、院子中有一座玲珑的小亭,绿树环绕,30多间平房组成的小院子精巧别致,成了当地一处靓丽的风景!
油坊幸福大院是南召县留山镇孤寡老人集中供养点之一。据负责人李世正介绍,该集中供养点住有24位孤寡老人。他们当中有的之前居住在大山深处,生活十分不便。
新来的老人不习惯这里的生活环境,感到好奇和新鲜:每个屋内还都安了空调,厕所咋也弄到屋里?
每天管理员把院子里打扫得干干净净,室内收拾得整整齐齐。大伙没事聚在一起,看着电视,聊着家常,说着开心的话!
土门村的孤寡老人李世贤,今年89岁,行动不便,家里原有的两间土墙草房,早已破烂不堪。在幸福大院里,工作人员热情服务,洗衣服、晒被子,一日三餐把饭菜端跟前。身体有点不舒服,服务员就急得跑前忙后照料,他由衷地感慨到“是党的好政策,让俺安度晚年……”
生静莲是幸福大院里的炊事员,今年60多岁,手脚勤快,责任心很强,是个热心肠的人。为了让大家吃饱吃好,她根据老年人的口味,自己制定食谱,变着花样增添饭菜的品种。她说,上了年纪的老年人肠胃不好,要做到荤素搭配,营养结合。说起幸福大院,生静莲激动地说,“镇里袁主席有功劳!”
正在院中清扫雨水的张老汉,圆圆脸庞泛着亮光,笑眯眯地说,村里人都说我现在脸上皱纹少了,显得年轻了许多。“俺在幸福大院里吃好喝好睡好,又开心舒畅,咋能会不年轻哪!”
孤寡老人体弱多病、为了能更好地照顾他们,便于及时就医,留山镇在镇卫生院设置医疗康养中心,让患病老人住进了特护病房。
孤寡老人闫荣松,今年88岁,家住留山镇贺庄村,患有支气管炎,伴有发喘、咳痰等症状。病发时,胸部像是压个东西,十分难受。住进康养中心后,经过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目前,病情持续好转,精神矍铄!
康养中心的餐厅里,老闫和其他几位老人坐在饭桌边,等着开饭。工作人员把晚饭端到面前,每人一碗玉米粥,多半碗蒸面条。工作人员说,“上了岁数的老年人肠胃消化功能弱,晚上不能吃的过多!为他们身体好,晚上会控制食量。”
闫荣松提起自己的三间瓦房,很破旧,有好几处都露着天,一到雨天,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彻夜都睡不成觉。村干部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再三劝说,国家出钱把你那几间房子翻修翻修。自己心想都八九十的人了,还能活几天?
望着门外的倾盆大雨,老闫几次放下手中的筷子,心有所思,呐呐地自言自语:“自己为国家有啥贡献?到老了真享福!”
留山镇卫生院院长高远祥说,为了照顾好这些孤寡老人,该院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特护小组,考核选拔出思想政治觉悟高,技术精湛,责任人强的医护人员为成员,二十四小时用真情用爱心去守护,使孤寡老人感受到亲人的关怀,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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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情被捉奸在床,妻子被丈夫捅死,情夫戳死丈夫,律师:戳人所长属正当防卫,警方: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洁身自好是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公序良俗的体现,令人悲哀的是又有一起命案因为“情人”引发:男子捉奸在床后捅死妻子,老婆情人叉伤男子抢救无效死亡,身为所长的情夫因为涉嫌杀人被羁押。一个家庭因为父母死亡,三个孩子成了孤儿;另一个家庭因为50岁丈夫涉嫌杀人,妻子和两个孩子没有了依靠……
嫌疑人张某
两人四年前通过微信相识保持情人关系长达3年
虽然案子发生在今年5月份,但是案件隐患早在2016年就埋下了,当时河南省南召县某土地所所长张某通过微信与陈某相识,2017年底开始发展成情人关系,至2020年5月27日案发。
华商报记者从张某的辩护律师、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赵学会处了解到,2020年5月初,陈某的丈夫谭某怀疑妻子可能出轨,但一直没有证据,于是在5月22日前后对妻子陈某谎称要出门到厦门打工,妻子将他送到了车站,但他并没有出门,而是一直藏在自家房子二楼西南角的房间里,寻找机会抓陈某出轨的证据。
5月27日13时许,张某开车带着陈某一起到陈某家睡午觉休息,与陈某在一楼卧室床上发生了性关系。谭某发现后从二楼下来,手持一把尖刀来到一楼卧室内和张某发生争吵,后陈某抱着谭某的身体,张某趁机上前试图夺刀时,谭某将张某捅伤,并将陈某捅倒在地,陈某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张某趁机从卧室内跑出到了二楼,并在二楼西北角处拿起一把三叉铁叉,谭某持刀追到了二楼,张某和谭某发生打斗,谭某阻止张某下楼并和张某谈判想问其要钱私了此事,后张某用三叉铁叉将谭某左手腕部叉伤后逃离现场,谭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赵学会律师根据张某的陈述了解到,张某案发时为南召某所所长,早年在南召县某镇工作时任土地所副所长,在此工作期间认识了陈某(也就是谭某的妻子),双方存有暧昧关系。
妻子和情夫在卧室发生性关系丈夫拿着刀冲进来
2016年左右,张某在南召县城添加了陈某的微信,在2017年底开始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2019年的时候陈某母亲知道了俩人是情人关系,并且知道张某在土地所上班,2020年5月26日下午,陈某母亲致电陈某让帮助协调一下占地赔偿的事,陈某于5月27日早上开车接上陈某和她母亲后去占地现场协调,中午与其他几个人一起吃了午饭,13时左右吃完饭开车送陈某回家,到家后陈某说中午开车不安全,让张某留下睡一会,而且给张某说丈夫不在家,出去打工了,张某和陈某随后在卧室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俩人准备睡一会,刚躺下两三分钟,陈某的丈夫左手拿着一把一两尺长、两二指宽的单刃刀推开卧室门进来了。
张某供述:“我一看是他手里拿着力, 赶紧说‘兄弟,有啥慢慢说’,说的时候他拿刀就要向我砍,结果砍到了卧室一根挂衣服的铁丝上,这时候,我准备去床边凳子上拿衣服,陈某丈夫见机踢了一脚凳子,我赤脚下床,手里拿着被子,上去夺刀子没成,陈某丈夫拿刀对着我挥砍,我头顶扫出一道伤口,开始用刀向我腹部捅,捅了两刀后,我把被子对着陈某丈夫扔了一下,他起了凳子又向我腹部砸了一下,陈某看见她丈夫拿刀桶我了,赶紧上来抱着他丈夫,一边抱一边说‘这事都怨我了’,我趁机拿了衣服和鞋子向卧室门外跑去,跑的时候回头看见一眼,陈某丈夫两手抱着刀要向陈某的右后方的位置戳,我跑到楼上穿了衣服后准备出去,发现二楼的门都锁着,这时候陈某丈夫拿着刀上来了堵在楼梯口,脸上胸前血往下淌,期间用手捂过几次腹部。我刚上到楼上还听陈某给她丈夫说‘你别这样,都怨我’,等穿好衣服的时候都听不见楼下陈某的声音了,我说‘兄弟,你冷静’,我说下边问陈某咋样了,他说‘估计已经不行’,我一听感觉他用刀捅陈某了就说,我给你跪下,你赶紧下去看看,咱叫120抢救陈某。陈某丈夫说“不行,今天你不拿10万块你走不了”,一直说一些要钱的话,我准备下楼,陈某丈夫就要砍我,他追着我围着二楼的一辆电动四轮车砍,期间他还砍了电动车, 打斗了大概十几分钟,陈某丈夫拿了一个凳子坐在了楼梯门口,我也准备拿凳子坐下好好协商,我看见墙边有一把三个齿的铁叉,伺机拿到手里后对着陈某丈夫挥,他看见后拿着刀沿着楼梯向下走,我也跟着下去准备往门口方向去,他不让我靠近门。我看见地上有钥匙,一边挥舞铁又一边检起钥匙准备开时,他又拿刀过来了,我用叉齿卡着陈某丈夫的右手大臂,将他按倒在地,一边用手拧门钥匙,陈某丈夫挣脱又过来砍我。我就想着得把他刀打掉,接着拿叉一直使劲打他的刀,打了五六下刀掉到地上了,然后一边挥舞铁叉一边开门锁,陈某丈夫搬来一个铝合金折叠梯子准备打我,他搬梯子过来时候我把锁拧开,把叉扔到屋里,开门跑出去开车走了……”
警方认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5月28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警方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给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人材料、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DNA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等。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认为婚外情属于道德范畴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无法定因果关系
赵学会律师认为,嫌疑人与谭某老婆属于道德层面的过错,但是张某与谭某的行为属于法律的范畴,谭某先将其妻砍伤导致最终死亡,张某见势便逃向二楼,谭某持刀追砍。在二楼谭某持砍刀围着二楼的电动车对张某继续追杀,砍杀过程中将存放于二楼的电动车倒车镜砍掉。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张某为制止谭某继续对其砍杀,随手拿起了身边农村种地用的金属铁叉朝持刀的手臂还击,意图打掉谭某手持的砍刀。在此过程中,不慎击中了谭某的手腕动脉血管。在制服谭某之后,张某逃离现场紧急寻求战友帮助并寻找医院治疗。后谭某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此案件后果为导致谭某和陈某夫妻二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
综上案情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张某与陈某是否有婚外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没有法定因果关系。赵学会律师还表示,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依据该意见也可以认定本案中张某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律师说法:双方自愿的,不是强奸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构成正当防卫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本案中,谭某在一楼将张某捅伤、并将其妻陈某捅倒在地,不法侵害在持续中,张某趁机跑到二楼,谭某追到二楼,谭某依然手持尖刀,阻止张某下楼,证实谭某的不法侵害依然在持续状态,并未终止,并且谭某的行为是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某当时用三叉铁叉将谭某左手腕部叉伤,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当时谭某放下尖刀,与张某谈判要钱私了此事,可视为不法侵害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再将谭某左手腕部叉伤,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赵良善表示,张某与陈某的偷情行为属于民事范畴,具体点说,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说明陈某违背夫妻忠诚精神,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同时,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本案中,尽管张某与陈某发了性关系,但是系双方自愿的,不是强奸。如果谭某发现其妻陈某被张某强奸,那么谭某就可伤害张某,而且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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