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4 07:34 | 黄岩发布

截至今年6月底,黄岩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31件,拟处罚金额1112.42万元,个案平均8.49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0个,罚款金额516.98万,个案平均7.4万;按日计罚1件,罚款金额14.53万;行政拘留21起18人(部分未到位),刑事拘留1起1人,查封企业59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98起,限停产整治决定书6起,抄告10家,停电4家。

今年以来,黄岩紧紧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目标,以专项执法行动为重点,深入推进网格化监管、环境执法双随机抽查等改革,严厉打击企业偷排直排、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案例回顾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4月3日,区环保局发现某科技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池上面有根塑料管,塑料管和该公司围墙外西北角一个渗坑相连接,渗坑中积满废水和泥浆。渗坑里的废水通过塑料管排入渗坑南侧水渠后流入渗坑西侧小河。经黄岩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渗坑排放口PH为12.62,属于强碱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23.4万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环保负责人郭某因擅自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4月15日,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发现从事铝件清洗加工项目的林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通过地面径流流入场内东北角水坑。水坑无防护措施,坑内废水通过渗透方式排放至外环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水坑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其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锌浓度均超出《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林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林某作出10万行政处罚;同时将林某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经营案

4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到江口工业区日常巡查时,在江口下凌村路段发现行驶在路上的农用车车上装满油漆桶等油漆废物,根据驾驶员交代废油漆桶是从官某处运来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官某厂内进行检查,官某主要从事电瓶车塑件喷漆加工,经调查,官某承认是该厂生产负责人刘某将废油漆桶提供给无证单位处置。

官某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该厂负责人官某、生产负责人刘某以及运输驾驶员解某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5月31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会同东城街道工办巡查时,发现王西路从事塑料产品加工的付某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发现车间西北角墙外有油渍,车间西北角墙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执法人员对车间西北角墙外采取水样1瓶,经分析该加工场车间西北角墙外地面化学需氧量浓度138mg/L、石油类浓度128mg/L,其中石油类浓度超出《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5倍。

付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三条,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付某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且向水体排放油类案

2018年6月3日,区环保局对浙江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时发现两台天然气熔炉正在烘炉,公司西面建有的冷却回水池表面有油迹,池体北墙有个1米长缺口,池内水自西向北沿企业厂界流向企业东北面池塘,池塘表面有油迹,池塘水流向杏前河支河,在杏前河河长牌河面处也发现油迹。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厂界西北面小沟采水样,经分析,化学需氧量浓度9.70×103mg/L、石油类浓度39.3mg/L均超出《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对该公司作出26.8万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6月5日,区环境保护局对主要从事塑料瓶生产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跑冒滴漏产生的废油通过槽沟流入1号雨水井和人工挖出的小洞,厂内西面通道露天堆放有废油桶,地面油污漫流至2号雨水井,废油最终流入该公司厂外北面的河道。监测报告显示,厂内1号雨水井、厂内2号雨水井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36.6 mg/L、53.8 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厂外河道雨水排放口的石油类浓度为2.36 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Ⅲ类)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6月15日,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危险废物流失、渗漏案

6月6日,区环境保护局对院桥镇茅某废旧注塑机零件拆解场进行检查,发现该拆解场场外露天堆放大量废旧注塑机零件,没有围堰等任何防护措施,拆解过程中零件上的废液压油被雨水冲刷至厂外南面的排水沟,通过排水管流入西面的河道。监测报告显示,厂外排水沟、厂外河道排水管的石油类浓度分别为45.8 mg/L、39.8 mg/L,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8年6月15日,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茅某处以行政拘留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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