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查封珠海一企业被发现做这事…
近日,
富山工业园一家企业
被依法查封!
只因在突击检查中被发现这事…
突击检查发现偷排
5月8日晚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富山分局、辖区公安部门、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富山工业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规范化运行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位于乾务镇虎山村虎平大道的珠海市杜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偷排行为。
珠海市杜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现场
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灯饰、锌铝合金压轴件加工、销售。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水泵将原水池的污水泵出,并通过软管直接将污水排至厂外,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偷排废口水采样。
工作人员现场开展执法采样
珠海市杜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关生产线及设备被贴上封条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等相关规范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于5月12日对珠海市杜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法查封。
该公司两条阳极氧化生产线和偷排的电箱、水泵被贴上封条,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企业负责人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设施、设备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监测结果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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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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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传媒集团 郑振华/文
图片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
孟鑫/责任编辑
胡洁婷/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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