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虚拟货币挖矿整治电信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网络挖矿大户,说是要安装电信或者联通的宽带,不能用移动的?
  2. 数字货币5月1号老百姓是否能应用?
  3.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为什么网络挖矿大户,说是要安装电信或者联通的宽带,不能用移动的?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一级宽带运营商,占据了国内骨干网络带宽的80%和国际出口带宽的90%,挖矿的话需要高速网络支持,尤其是需要国际间的数据传输,只有电信和联通宽带才能保障。

数字货币5月1号老百姓是否能应用?

前几天,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穆长春公布,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经过五年的研究后,马上将推行出来了!据悉,目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旗下公司正在为即将推出的央行数字货币招兵买马。网友不禁问:什么是数字货币,为什么要发行这种货币呢,怎样在市场流通?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

一、为啥发?

数字货币,一般简称为“DC”,是英文“DigitalCurrency”的缩写。

不过,人民银行的数字货币的英文简称是“DC/EP”。除了数字货币,还有电子支付的概念(EP即electronicpayment)。

本质上是要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便性、快捷性和低成本。

二、直接发到老百姓手里吗

理论上可以,但人民银行并没有采取这种形式,而是使用双层运营体系。

为什么不直接发给老百姓,央行考虑有哪些:

1、单层运营架构,意味着央行要独自面对所有公众,挑战极大。

2、双层架构能充分发挥商业机构的资源、人才和技术优势,促进创新,竞争选优。

3、双层运营体系有助于化解风险,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4、使用单层运营架构,会导致金融脱媒。

三、如何用?

数字货币那么好,是不是在哪都能用?

央行数字货币必须有高扩展性,高并发的性能,用于小额零售高频的业务场景。

“为了引导央行数字货币用于小额零售场景,不对存款产生挤出效应,避免套利和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级别钱包设定交易限额和余额限额”,主要还是用于小额零售场景。

四、会不会引发通货膨胀?

关于发行数字货币会不会引发通货膨胀的话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证央行数字货币不超发,商业机构向央行全额、100%缴纳准备金,央行的数字货币依然是中央银行负债,由中央银行信用担保,具有无限法偿性。

实际上,只是单纯地全额缴纳准备金也不行。数字货币进入信贷市场,一样会出现货币派生和货币乘数,这依然有可能出现货币超发的情况。

所以,又回到开始,央行只是将数字货币限定于M0的替代。

由于不影响现有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也不会强化压力环境下的顺周期效应,这样就不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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