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如何区分具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保本付息条款是否有效、主合同是否有效等,具有一定争议,加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保本付息为主要行为模式,在行为涉嫌犯罪后,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获得赔偿,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即使民事纠纷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所以,民事主体在投资、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务必谨慎,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符合相关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切莫大意,以免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收回,造成遗憾而后悔莫及。本文对相关法律关系梳理供大家法律学习、探讨交流。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各自特征分别总结如下:

一、民间借贷特征: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到期返还借款

3.是否支付利息(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支付,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借款+到期还款+利息(1.无约定利息为0 2. 按照约定利率)


二、委托理财合同特征:

建立委托关系+ 购买理财产品(1. 以委托人名义购买 2.以受托人或者第三人名义购买) + 到期交付理财产品 (具体看如何约定,有无约定到期支付本息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造成损失的,依据民法典929条规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第二条第九项: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因此,无论本案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如果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都是符合解释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因此,三者之间在民事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特别是刑民交叉类案件,需要仔细进行甄别。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具体分析如下:

一、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 《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构成要件: 1. 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2.出借人履行款项支付义务。3. 借款合同有效。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总结: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特点: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到期返还借款

3.是否支付利息(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支付,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借款+到期还款+利息(1.无约定利息为0 2. 按照约定利率)

其他:根据《民法典》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利率和利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第二条第九项: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因此,无论本案是民间借贷还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都是符合解释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三、委托理财合同: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理财根据受托机构性质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民间委托理财。在金融机构委托理财中,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4月21日), 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民间委托理财中,则受托人主要是无金融牌照的投资咨询公司、自然人等。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该类案件中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委托理财合同:是委托合同中一种特殊的合同,但基础法律关系还属于委托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委托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受托人应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存在未经委托人指示的单方行为,可能会构成超越委托权限,从而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委托人支付的款项并加算利息。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第一,委托处理的事务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所委托的“事务”,泛指与我们生活有关的事项,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既包括财产上的行为,也包括非财产上的行为。

第二,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的,事务处理的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受。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特征:建立委托关系+购买理财产品(1. 以委托人名义购买 2.以受托人或者第三人名义购买) + 到期交付理财产品 (具体看如何约定,有无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造成损失的,依据民法典929条规定)

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法律关系梳理

在委托合同中,如所委托的事项属于实施法律行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则涉及委托代理问题,需要委托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委托授权),此时的委托合同成为产生代理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严格地说,委托合同并不直接产生代理权,委托代理权直接产生于代理权的另行授予,即委托授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合同。而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不必然存在委托合同,代理权也可以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如劳动合同、承揽合同等),还可能不存在基础合同关系而仅有代理权的授予(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实施某种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直接或间接承受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制度。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62条)《民法典》在合同编第925条和第926条分别规定了两种类型的间接代理。

第926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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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案件在定性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因为委托理财的主要构成内容就是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由受托人代为在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上管理资产,因此其基本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之特征。此外,因该委托合同通常都授予受托人自行决定股票、期货的买卖品种和方式之权利,故多属于全权委托代理行为。

委托理财合同:

1.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当事人的合意是拆借款项;委托理财则是受托人按约管理委托资产,进而获得一定的报酬或者分红。在区分民间借贷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时,应当查明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实质目的是资金拆借还是委托理财,若实质目的为资金拆借则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若为委托理财则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2.与信托合同的区别

在信托合同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委托人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受托人的具体经营行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受托人仅代委托人在证券、期货、国债等资本市场上管理资产,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理财行为进行指示。

3.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所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受托人通常也只需按照约定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此外,基于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在合伙人间进行分配;而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均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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