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张三和李四签署了一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

名为投资理财协议但实际上并非真正的理财

协议的内容显示,张三拿出10万元给李四投资理财,寻求投资的收益,投资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5%。典当公司在上面加盖印章,李四也签了名。

李四是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1日,张三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转到李四账户。

2015年10月1日,李四在协议上加了一句话“延期一年至2015年10月1日,本金增加1万元,3个月利息7500元,加2500元,共计一万元。

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和典当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11万元,收益款5.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和李四、典当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李四作为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实际借款应该是典当公司。

法院一审判决典当公司偿还张三11万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10月1日支付到偿付完毕。

法院认定并非理财,而是民间借贷

张三不满一审判决结果,向中院提起上诉。

张三上诉称,应当判决李四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典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实际的款项是交给李四,并非典当公司,典当公司盖章的行为是担保行为。

李四和典当公司回应,这笔钱是张三投资给典当公司,李四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非他的借款。

在二审的庭审中,张三和李四都承认,典当公司的印章是后来张三追款时候加盖上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和李四在2014年7月1日签订协议时,均没有出现典当公司的任何字样,张三也是将钱转到李四账户,因此协议应该是张三和李四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约定,张三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到期回收出资本金,因此这个协议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张三,借款人是李四。

借款到期后,李四没有能还款,在张三追款时,典当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印章,应视为典当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而不共同借款人。经法院多次释明,张三依旧要求典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借款责任,因此对于张三要求典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四偿还张三借款本息。

律师评说

在一些合伙协议、投资合同中,如果有约定,出资方不承担投资亏损,而是收取固定利润或者分红,这种协议常常会认定为借贷,而不是投资。

在一起合伙纠纷中,张某邀请邓某入伙做化工生意,并承诺每吨按1200元汇报给邓某,邓某总共转账46万元给张某。后来,张某只给了2万元,其余钱没有给。邓某起诉,法院认定,邓某给钱后,没有参与经营,张某也从未与邓某协商合伙事宜,双方也没有盈余分配的约定,也没有实际参与分配,因此不认定为合伙,而是民间借贷。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有时候也会约定投资人不参与经营,但是一定会有对盈余分配的明确约定。没有这些特征很难认定为合伙。因此,如果双方有合伙的意思,并且投了钱,虽然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但是作为合伙执行人,有义务也有必要在固定的时间将经营情况向投资人汇报,可以把经营的账单、盘点表、利润表等通过邮件、微信发送给对方,以证明双方是在合伙。

投资有风险,不可能会有固定收益,很多人通过协议规避风险,也有些人会利用协议控制风险,即如果投资有利润则认投资,投资亏损则认借贷,这个确实也有不少争议,甚至会被人恶意利用。但在实践中,合伙或投资还是借贷,因为证据的缺失,有时候确实难以区分。因此,在投资时也要留下证据,及时把投资收益按照约定支付,投资亏损也及时通知,由此才能证明双方是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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