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密码失密,造成委托理财资金损失的责任承担

——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客户自己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密码失密而造成保证金损失的,应由客户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证券|刑民交叉|密码交易|证券保证金


案情简介:2001年,财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并依此投入8000万元至以陈某名义设立在证券公司的共管账户。2002年,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模仿财务公司授权代理人徐某笔迹,凭密码从账户转出保证金988万元。2004年,生效判决以黎某犯挪用资金罪等判处刑罚。2004年,财务公司以证券公司未尽监管义务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①财务公司依委托理财协议提供资金,并将资金转至在证券公司开设的陈某账户,但在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过程中,财务公司并未向证券公司明示身份,黎某、徐某在整个过程中亦未向证券公司披露过涉案证券账户中保证金实际来源是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亦无从知晓黎某与徐某系财务公司代理人。故本案中财务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未形成直接的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关系。现涉案证券保证金被黎某通过犯罪行为从证券公司提取,该保证金实际所有人财务公司以涉案证券保证金未经许可被提取造成其损失为由主张证券公司赔偿,法院以证券保证金提取侵权纠纷案由审理本案并无不妥。②涉案证券保证金之所以被提取导致财务公司损失直接原因在于黎某犯罪行为。黎某系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犯罪行为提取财务公司涉案保证金,故在民事责任方面投资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在财务公司选择仅起诉证券公司,拒绝追加投资公司为共同被告,且投资公司已被依法公告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解决问题关键在于证券公司在黎某提取保证金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应否为财务公司保证金损失承担责任。③财务公司和投资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时,为保证存放在该账户内本案资金安全,与证券公司约定,需财务公司代理人与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到场办理业务。该约定作为特别约定,效力优于凭密码交易等格式条款效力,证券公司应遵守。由于证券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未能防止本案资金被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凭其本人身份证件、伪造的财务公司代理人委托书和账户密码非法挪用,故证券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客观上为黎某提取账户内证券保证金提供了方便,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④依委托理财协议及责任承诺书,足以表明账上资金及证券来源、使用、转入和调出等均由徐某、黎某负责,徐某、黎某完全有权利从事转入转出资金等操作,后果由徐某、黎某承担。可见,在财务公司并未向证券公司明示身份,黎某、徐某在整个过程中亦未向证券公司披露过涉案证券账户中保证金的实际来源是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亦无从知晓黎某与徐某是财务公司代理人。对证券公司而言,徐某、黎某就是涉案资金所有者,是本案证券投资者。而在现代交易行为中,无论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使用了取款密码进行交易,均应视为本人行为,故财务公司自身对损失造成存在重大过错。⑤证券公司承担责任原因并非与黎某代表的投资公司对财务公司共同侵权,而是因其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大额资金管理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证券公司与黎某代表的投资公司各自不同的主观过错及其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同的关联关系,决定了证券公司应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判决证券公司对投资公司无力返还财务公司款项2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客户自己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密码失密而造成保证金损失的,应由客户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20号“某证券公司与某财务公司等侵权纠纷案”,见《账户密码失密致理财资金损失的责任认定——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证券保证金提取侵权纠纷抗诉案》(杨心忠,最高院审监庭;审判长何抒,审判员王云飞,代理审判员杨心忠),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503/53:121);另见《账户密码失密致理财资金损失的责任承担》(杨心忠),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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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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