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投资收益营改增对投资的影响
其实营改增后投资收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营改增对投资的影响,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营改增后投资收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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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啥意思,对工程造价有啥影响“营改增”后,工程挂靠的会计入账及税务风险管控?营改增后,不动产投资入股该如何做税务处理?“营改增”下,造价人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营改增是啥意思,对工程造价有啥影响1、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营改增”后,工程挂靠的会计入账及税务风险管控?改征增值税,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可以实质降低税负,提高利润。营改增不是狼来了,而是迟来的爱;但是,建筑企业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认真学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积极应对,厘清认识,做好风险管控与筹划。现将主要风险点作如下列示,供诸君参考: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长期以来,建筑企业存在较多的票据不规范和白条的问题,这是一项不容回避的事实。营改增之后,因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建筑企业接受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后,系统将完成自动比对,及时发现虚开。那种兜售的虚假发票将再无立足之地。什么是发票虚开,这个内涵超出一般人的认知,除了发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为虚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采购需做到合同、发票、物流与现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后果。建筑企业过去很多是项目承包与挂靠方式,项目相关的产、供、销与资金收付均自成一体、分开操作。传统模式显然与“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变。【相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即便如此,建筑企业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虚开发票情形。比如,上游供应商接受虚开,也可能让下家受到牵连。尽管采购业务真实并支付了相关的货款,但一旦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虽不罚款,也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遭受损失。如笔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钢闽光不应该吞咽4600万元的苦果》。【相关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转、迟转或多转的风险1、少转、迟转风险:当采购物品用于简易征税办法、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支出、居民日常服务时,相关采购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是全新知识,且核算与管理难度均远大于从前;特别是对于采购材料是否用于简易征税办法的特定项目,如果未与项目管理部门有效沟通,容易出现少转或未及时转出的风险。此外,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还需要转出的主要有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一旦发生,所有与之关相关的采购进项税额均需转出。这也存在较大的工作量。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以当期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分别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发票第2年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对于建筑企业的在产品而言,工期长、耗用材料等进项较多,同时因工地与财务管理部门相距甚远,如果信息传递不及时,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难以及时、准确转出。2、多转风险:除上述因信息不对称、核算或定性不准确(非正常损失)所致的多转外,还有同时用于应税和简易征税、集体福利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很多财务人员,错误地按比例,也一并转出,造成误转、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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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动产投资入股该如何做税务处理?由于对不动产投资入股如何征税问题现行政策比较模糊,我只能根据自己对现行税收政策的理解来解答你提出的问题。
在实行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在营业税时代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的真投资行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文件附件1对销售不动产的解释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指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目前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通过答疑明确不动产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河北、河南、四川、深圳,厦门税务机关等都将不动产对外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属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
由于对不动产投资入股征税行为目前没有单独的政策文件予以明确,你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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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造价人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营改增”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相应地,建筑企业也需调整企业内部预算,甚至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房地产价格、企业的招投标管理等也会发生较大变化。
1、重视合同谈判,明确付款流程
施工单位在承接合同之前就要与甲方协商,就主材采购达成共识,不签订甲供材条款。
合同签订时,需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特别是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材料中明确提出由对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规增值税专业发票。
同时,还要提出待对方提供相应的清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专用票之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承包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利于建筑施工单位的业务拓展,但同时会带来诸多的管理问题。
“营改增”后,很多承包者或分公司对新规尚不熟悉,还依然按照之前的流程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这种情况势必为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总而分自上而下严格执行规范化的发票管理制度,做好发票的开立、领取与核销等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的法律风险。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税改前,施工企业为降低成本或者出于施工地供应条件限制,常选择施工地个体户作为供货商直接采购零星材料,或直接租用人工劳力、直接提供设备租赁服务。
税改后,施工企业更应尽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实际测算相应的抵扣税率,以免无法充分抵扣企业增值税。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要求供货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多方交易价格比较后再行选择。
4、强化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工程结算进度
“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为建筑业现金带来越来越多的支付压力,在此情况下,企业应结合实际资金需求制定可执行性强的资金策略,使得企业保证足够的现金流,从而降低支付压力。
此外,施工企业应在合理确认结算收入节点的同时,协调业主、总、分包公司的结算进度,巧妙利用纳税义务时间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抵扣不充分造成当期超额纳税和导致资金占用。
5、做好财务人员教育培训和相应报价调整
“营改增”制度虽然已经确定,但目前各地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筑企业内相当一部分工作者对于税制改革方案、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最新的税法规定尚不熟悉,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造价等工作人员进行税法政策教育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地方最新的税制规定,合理调整工程报价。
关于营改增后投资收益,营改增对投资的影响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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