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您了解吗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您了解吗?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今天,小兴课堂就为您进一步介绍和解读这八项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小兴解读:财产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充分提示资金安全风险等。
二、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小兴解读:1、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四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2、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应明确是代销产品还是自有产品;3、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充分详实揭示风险;4、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尽到通知通告义务。
三、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小兴解读: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应捆绑销售,应做到“七不准”: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四、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小兴解读:1、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应存在明显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情况;2、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应存在明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况。
五、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小兴解读:安全权的延伸,即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消费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金融机构已经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金融机构有责任的,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小兴解读: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协议书、宣传营销材料应对专业术语和业务用语作解释。
七、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小兴解读: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协议书以及相关通知、公告和宣传营销材料应使用消费者可接受的口吻。
八、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小兴解读: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篡改、违法违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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