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好虚拟货币审判准备(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法院做好虚拟货币审判准备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法院做好虚拟货币审判准备的知识,包括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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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整顿老百姓的币怎么办
积极申报配合清理整顿工作。今年以外,国家加大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治理力度,这是国家为了保障老百姓的经济利益,防止境外虚拟货币骗取老百姓的钱,也是为了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的一项利国利民的措施,老百姓应该积极申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投资数字货币被冻卡后怎么办?
不用搏同情,没有无辜这个说法。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尤其是以火币和OKEX为主,提现冻结银行卡发生的几率基本上是很高的,有的时候几百元、几千元也会冻结,有的时候上万甚至几十万也会冻结。
对于很多新人投资者而言,他们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会感觉到比较慌乱,甚至于无从下手,因为自己的银行卡被限制转账,有些甚至无法取现,连正常的柜面交易也不行,那么这个时候就按我教你的来进行步骤即可。
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第一时间去联系发卡银行,也就是你们当地的银行去咨询,他们并不会告诉你冻结的原因因为他们也不知道。但是银行可以帮助你查询到是哪个地方的经侦部门或者是电信防诈骗中心冻结了你的银行卡。
因为数字货币具有难以追踪或者相对的匿名信,经常用来洗钱或者转移资产。而以比特币为首的当前国内的交易平台都是点对点交易,也就是C2C,所以你无法得知对面与你交易的那个商家,他的银行卡里面是否有脏钱流过。
打听到是哪个地方的经侦部门或者经侦大队,包括最新我得知的电信防诈骗中心,冻结了你的银行卡的话,和对方进行主动的联系咨询即可。一般而言数额较小的话,3~7天左右会自动解封,如果七天以上还没有解封那么就需要主动联系对方,配合对方进行调查。
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柜面交易的,也就是拿着你的银行卡去银行的柜面上,把你的现金取出来即可,但是线上转账或者其他的功能应该会被冻结,直到整个司法案件结束。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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