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广西区基金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广西自治区基金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互助基金报销需要什么手续
  2. 广西百色学院怎么样?
  3. 广西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4. 广西7家定点医药机构因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被通报, 你怎么看?

互助基金报销需要什么手续

工会医疗互助报销如下:

1、由职工本人、家属或单位工会及时到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申领补助手续。同时必须提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申请表一份、医疗发票复印件一份、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一份。

2、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在收到参保对象提供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在6个工作日内给付互助保障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广西百色学院怎么样?

谢谢邀请。说实话不怎么样,请看下面介绍哦!

百色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建于1938年的广西省立田西师范学校,至今已经有70多年不间断的办学历史。

截止2015年10月,百色学院有东合、澄碧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873.59亩,另有百色市政府在百东新区预留用地1840亩。

历史沿革

百色学院前身是广西省立田西师范学校,创建于1938年8月。

百色学院校门

1941年2月5日,广西省立田西师范学校改为广西省立百色师范学校。其中广西省立南武师范学校(简称“南武师范”)并入省立百色师范,改称“广西省立百色南武联合师范学校”。

1950年,省立天保师范学校和县立田阳简易师范两校先后并入百色师范。

1958年,广西成立百色专科学校。作为百色专科学校专业校之一的百色师范专科学校诞生,下放到百色县管理。

1971年2月,“百色专区”改名为“百色地区”。3月,“百色师范专科学校”改称为“百色地区师范学校”。

1976年下半年,百色地区师范学校开设师范教育专业大专班,为百色地区培养合格的初中师资人才,设有中文、数学、物理三个大专专业班,学制为二年。

百色学院

1983年5月10日,广西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百色地区师范的基础上建立。

2003年12月,百色民族师范学校和百色民族中专学校并入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5年底,在南京召开的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第四届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百色学院。

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右江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获准升格为多科性普通本科院校——百色学院。[1]

折叠

折叠学术资源

图书馆

馆藏资源

截止2015年10月,百色学院馆藏纸质图书88多万册,电子图书190万册(超星电子图书馆)。每年订购报刊杂志共1200种,订有《中国学术期刊网》(清华同方)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两大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博硕士论文数据库》、万方《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方志库》,《读秀知识库》、《新东方多媒体学习库》等十几个中外文数据库。[5]

学术刊物

《百色学院学报》(原刊名为《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是地处百色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山区的一家地方高校学报,创刊于1988年,1998年第4期公开发行。1988年到2001年为季刊,自2002年改为双月刊。[6]

折叠学术交流

毕业生照截止2013年12月31日,百色学院先后与区内外30多所大学建立有合作办学联络关系,与英国桑德兰大学、越南高平省教育培训厅、越南高平省师范专科学校、加拿大阿尔伯塔理工学院、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所属人文社科大学等国外知名高校建立了合作意向,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2007年3月与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所属人文社科大学正式签订了《中国百色学院与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所属人文社会科学大学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协议书》和《越南河内国家大学所属人文社科大学接收中国广西百色学院学生学习越南语的协议书》。学院长期聘请有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瑞典、挪威、越南等国家的外籍教师,与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VSO)、越南劝学会、爱德基金会、地球之友等组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有来自美国、瑞典、韩国等国家的留学生到学院留学。同时,学院每年都派出数十名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交流、学习,作访问学者或开展科研合作。

折叠编辑本段办学条件

折叠院系专业

截止2015年6月,百色学院设有19个二级学院、一个继续教育学院、一所附属中学和一所职业中专,39个本科专业、36个专科(高职)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7]

折叠师资力量

截止2015年10月,学校在职教职工915人,其中专任教师638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206人,硕士生导师15人,“双师型”教师122人。[7]

6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教师教育主干基础课教学团队”、“西南边疆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群教学团队”、“基础化学教学与研究创新团队、“教育学教学团队”。[2]

折叠教学建设

校园风貌截止2013年12月31日,百色学院学生参加数学建模比赛获全国二等奖1人,获广西赛区特等奖1人,一等奖2人;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有4人获得广西赛区一等奖,进入全国总决赛,11人获二等奖,20人获三等奖,36人获优胜奖;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中,三人获得广西赛区二等奖;参加广西普通高校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和论文及设计竞赛,获团体二等奖1个,获团体三等奖1个、团体优胜奖1个、个人一等奖2人、个人二等奖9人、个人三等奖12人等;在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活动中,该院陆秋玲同学成为2007年度广西仅有的两名“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者之一。[1]

教学成果

校训3个自治区级特色专业:金属材料工程、旅游管理、生物技术[2]

6门自治区级特色课程:材料科学基础、金属工艺学、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导游业务、微生物学、细胞工程[2]

2个广西实验教学示范建设中心:计算机基础实验室、电工电子教学实验中心

折叠编辑本段文化传统

校歌

校歌

《百色学院校歌》歌词是在百色学院党委书记周炳群作词的基础上,集思广益,集体修订而成。作曲为作曲家傅磬。

校训

“志远行敏,德高业精”[10]

校旗

百色学院校旗由学院领导集体创意设计,由艺术系杨帆老师制作而成。

校旗由红、黄、蓝、绿、紫五色组成。五色即五彩、多色,既突出“百色”这一地名的特点,又寓意百色学院所在的百色市是一片多姿多彩的、有着灿烂民族文化的大地。其中红色为主色调,表明百色“红城”的地域特色。

校旗

五个色块紧紧相连,象征百色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团结协作、上下同心。旗帜色彩线条流畅,呈飘扬、上升之势,象征着百色学院师生员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象征着百色学院蒸蒸日上、再创辉煌的发展前景。

校徽

百色学院校徽是在入围的浙江杭州张秀平设计师设计的032号作品的基础上,根据学院领导及专家的意见,由黄景涛、杨帆两位老师修订而成。

校徽保留了032号作品的主要元素,但是在设计理念、色彩基调、结构比例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校徽

校徽整体以黄色、红色、银色、金色为主色调。在红底上渐变的黄色象征光明,寓意新生的百色学院日渐辉煌。红色和银色体现了百色市“红城铝都”的地域特色。邓小平手迹“百色学院”及学院英文名称为金色,象征成熟与收获。

校徽由内圈和外圈两部分组成。外圈图案为“铜鼓”条纹,蕴含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内圈图案由“百色”两字的声母“b”和“s”演变而成。两条笔划中间环环相扣,两端以书法笔迹,呈无限延伸之势,既稳重大方,又动感流畅;既有协调的美感,又有书法艺术的韵味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校徽整体象征着百色学院开放的办学理念及创建内和外顺、团结协作、协调运转、秩序稳定、气氛热烈、运行高效的和谐校园的精神内涵。[10]

折叠

广西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

第二章????监督职责

?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监督权限

?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应用。

第十八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第四章????监督实施

?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可以现场下达检查通知;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凭证账簿,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数据,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检查目的及检查内容,通知被监督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格式及时限报送数据、资料;或者从信息系统提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相关数据;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被监督单位应当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三)比对分析数据、资料,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监督单位核查说明;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实施现场核实;评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对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存储和使用管理,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影响客观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

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等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参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监管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广西7家定点医药机构因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被通报, 你怎么看?

我敢说这种现象全国普遍存在,广西出现的只是冰山一角,九牛一毛。要不为什么一些医院只要住院到半个月就要求办理出院手续,(病还没好的情况下)再次办理住院手续呢?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傻子都知道。

关于广西区基金,广西自治区基金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