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中被电锯毁容小伙状告工头获赔5000元
在朋友的介绍下,小伙子加入了装修“游击队”,结果在装修过程不慎被电锯割伤脸部。事后,小伙子将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余元。
90后江西小伙谭某在厦门某商场从事水电装修施工。2014年7月21日下午,谭某在作业过程中,电锯的锯片突然飞出,在谭某脸上划出近十厘米长的伤口,住院治疗后还是留下了明显的瘢痕,需要后续手术治疗方能修复。
事后,谭某多次找到雇主康某,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双方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谭某遂将康某诉至集美区人民法院,要求康某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3757元。
据了解,康某并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但他经常承接一些零星的水电装修工程。经朋友介绍,康某认识了老乡谭某,一来二去,康某经常叫上谭某做水电安装,口头约定按日付工钱给谭某。
但在法庭上,康某认为自己并未雇用谭某,只是跟谭某一起做工,谭某受伤之前自己也嘱咐谭某不要用电锯,是谭某明知危险还使用电锯才受了伤,而且自己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于情于理,都不该再赔钱。
谭某则表示,他提供的电话录音和被告方的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伤,相关费用和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经庭审举证质证,康某最终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的雇佣关系,只是双方在赔付数额上有所争议。最终,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余元。
法官提醒
装修少找“游击队”
装修工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现实生活中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比较普遍,业主、施工方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加强用工风险意识,明确用工责任,不要为了图省事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游击队”施工。
同时,工人如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要保留好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提高证据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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