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证券陆家嘴营业部投顾诱导客户交易遭监管措施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某投资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向客户明示所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存在诱导客户交易的行为,且未提示投资风险。该投资顾问未按照公司制度和工作安排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损害了客户利益,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对投资顾问人员管控不力、内部控制不完善。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营业部在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监管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据悉,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2月8日,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资讯;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此外,2018年6月11日,湘财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2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转让挂牌。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某投资顾问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向客户明示所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存在诱导客户交易的行为,且未提示投资风险。该投资顾问未按照公司制度和工作安排违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损害了客户利益,你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对投资顾问人员管控不力、内部控制不完善。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责令你营业部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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