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及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电话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应当是民政局还是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
  2. 南京新街口伤人案中,南京胖哥等10人被认定见义勇为,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加强保障?
  3.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
  4. 重庆见义勇为怎么申请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应当是民政局还是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义勇为基金会,有的是民政部门。比如山东省是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北京市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南京新街口伤人案中,南京胖哥等10人被认定见义勇为,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加强保障?

首先,见义勇为者是时代英雄,社会楷模,他们不应该被忽视、被遗忘,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成为他们坚强的后盾,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就应该厚待英雄、厚恤英烈。要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专门制定奖励、抚恤政策,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使见义勇为者不仅得到应该的尊重和关爱,在遭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关爱见义勇为者家庭困难的工作很有意义。英雄们以鲜血、生命捍卫了社会良知和正义。英雄事迹感人,英雄境界可嘉。扬善才能惩恶,扶正方能压邪。善待厚恤宣传英雄,就是匡扶正义。望你们把工作做实,统筹考虑就业、就医、社保等综合保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让中国大地正气张扬,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是在工作机制、奖励标准、保障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工作机制有待于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涉及到民政、公安、人社、卫生、财政、教育、工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就医、就业、子女教育、住房等诉求,具体承担这项职能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难于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政策。二是奖励标准偏低。见义勇为牺牲属因公牺牲,民政部文件明确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以此计算,即使不计40个月基本工资,我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至少应达到30万元,而我省现在的标准是一次性发放4万元抚恤金和1万元奖金。对见义勇为残疾的抚恤,如参照国家规定的10个残疾等级标准,每年须发3000元至3万元的抚恤金,其中二级以上的每年发放2.8万元,而我省现在的标准是给见义勇为二级乙等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发放2万元抚恤金和1万元奖金。

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由见义勇为产生的后续事宜,包括负伤救治、后续治疗、再就业、困难救助、医保社保、法律援助、安全保护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的善后和抚恤工作等,需要明确资金出处和责任单位。在我省,见义勇为的保障项目、保障标准和责任单位都不很明确。四是财政保障不足。见义勇为人员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伤的急需救治,牺牲人员的家庭需要抚恤,伤残的需要救助,但是所需经费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五是宣传存在“一阵风”现象。新闻媒体有时对一些先进事迹作了近乎“饱和式”的宣传,平时宣传不够,见义勇为宣传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

为了善待厚恤宣传英雄,建议:一、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和待遇。(一)规范荣誉称号。建议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称号。(二)规范评烈、评残、评劳模等荣誉和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律评为烈士;因伤残的按残疾标准给予评残;因见义勇为伤残属于城镇从业人员的,给予因工(公)伤残待遇,属于无业人员的,参照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给予相关待遇。获得市县以上“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劳模。二、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提高抚恤金标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建议按照民政部规定“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0倍标准一次性发放;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25倍标准一次性发放。提高奖金标准。建议对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万元;对获得市县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万元。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建立长效的救助机制。一是生活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建议参照《烈士褒扬条例》,对其家庭抚恤优待。对以前牺牲人员的家庭,由市县政府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城镇从业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因工(公)伤残抚恤标准,每月发放抚恤金;对于无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参战民兵民工伤残抚恤标准,每月发放抚恤金。对见义勇为生活困难人员,鉴于城乡低保已应保尽保,给予见义勇为困难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应高于所在市县低保金。

二是医疗救助。首先,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见义勇为救治绿色通道,对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立即组织力量抢救、治疗,实行先救治、后收费的制度。因见义勇为受伤,给予医疗费全额报销的政策。在加害人没有能力赔付或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他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市县政府解决。其次,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看病绿色通道,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看病的优惠,优先给予大病救助。第三。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免费参加医保的待遇,特别要给予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免费常规体检和受伤部位检查的优惠。三是就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自谋职业、经商时,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照顾和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对见义勇为家庭遗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情况下,优先给予就业培训,优先帮扶就业。

四是教育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在我公办高中(含中专)、高等院校就读,免收其学费;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和伤残等级四级以上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高考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优先发放奖助学金。五是其他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照顾租住廉租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家住农村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外来人员被省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可申请在行为发生地城镇落户并享受相应待遇。对受诬陷、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司法援助。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在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因疏忽、行为过失而造成有关损害,给予其免责的政策。四、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投入。据测算,当前需要落实现有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经费总共需要283.25万元,其中,发放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约272.4万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免费参加医保需要0.85万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免费体检需要10万元。此外,各市县每年拨给同级政法委的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仅2万元,难于维持长效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建议将见义勇为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五、加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每年开展“见义勇为宣传周”活动的同时,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联动开辟栏目,结合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广泛宣传我省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弘扬社会正气,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何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就是奋勇;“就是行动、作为。见义勇为便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它显示出的正气,使得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而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出现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等情况。

这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但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为此,我们应尽快立法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虽然我国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但总的来说,很难真正起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应有作用。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就会有顾忌,甚至见危不救。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见义勇为者合人合法的法律权益的有了安全的保障,更多的正义力量才能够无后果地实施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近年来,虽然我省对见义勇为者在奖励和保障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机制、奖励标准、保障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仍存有一些不足,主要有:1、工作机制有待于完善;2、奖励标准偏低;3、机制保障不全;4、财政保障不足;5、宣传存在“一阵风”和“雨过地皮湿”现象,见义勇为宣传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为此:个人在立法程序与内容上的建议:一、围绕见义勇为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定义,对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界定,确保每一例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得到认定。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确定。其中涉及正当防卫所或紧急避险、防止侵害行为、行政协助行为等。只有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定性,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三、明确见义勇为者因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获得的救济措施和救济内容。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可以设立多项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建立健全保护、保障的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

四、明确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又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个人在此项工作层面上的建议:要充分认识开展“见义勇为”活动的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是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的真心呼唤,是政府各级组织的职责所在。建议应把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者列入重点民生项目,做到有政策支持、有组织保障,有资金投入、有专人落实。具体是: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市县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浩然正气,不断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投入。2、规范见义勇为人员荣誉和待遇,提高奖励标准。3、要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如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及其他救助。4、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工作制度。5、加强宣传,认真核实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确保见义勇为事迹可信、可敬、可学,经得起时间检验,弘扬社会正气,让见义勇为成为引领道德文明风尚的有效平台。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管理,规范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三条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银行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积极开展募捐宣传活动。募捐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第五条见义勇为捐赠物资归基金会所有。有捐赠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捐赠协议的,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而且必须将绝大部分资金直接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和组织宣传活动等开支,其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开支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业务经费(业务活动成本):

1、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奖励、抚恤、慰问,以及生活或医疗补助等费用;

2、用于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刊登见义勇为宣传广告、制作见义勇为奖章和宣传品等费用;

3、用于组织见义勇为表彰活动的费用;

4、为资助基层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拨款;

5、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的费用;

6、召开见义勇为工作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等相关费用;

(二)管理费用

1、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电话费、水电费、邮电费、燃油费、差旅费、折旧费等;

2、按规定接待上级和见义勇为工作对口部门的费用;

3、接待见义勇为人员来访的费用;

4、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费用;

5、用于见义勇为工作且列入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6、社团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和审计费。

(三)筹资费用

指为筹集业务经费及基金保值增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费用

指用于见义勇为工作但无法归属上述各项开支的费用。

第七条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保值、增值的途径主要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委托有资格的金融机构理财等。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借贷业务。投资事项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出席的理事签字。

第九条各级基金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各项支出比例比较合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或抚恤,其事迹须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核实,经办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抚恤)意见,报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集中奖励和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建立由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捐款单位代表参加的监督机构,并定期(一般为半年)向监督机构成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监督机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并要求有关人员报告

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兼任基金会或管理机构的管理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初审。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开展募捐和宣传表彰活动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接受上级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对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中涉及个人违纪的,由同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暂未建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应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公厅﹝2002﹞341号)即行废止。

重庆见义勇为怎么申请

重庆见义勇为可向重庆市慈善总会申请。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者可向所在地的慈善组织申请奖励。2.重庆市慈善总会是重庆市唯一的接收和管理慈善资金、物资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和管理慈善资产的专业性、独立性、监管性保障,因此在重庆地区申请见义勇为奖励,可向该机构咨询申请流程及相关事宜。3.需要注意的是,见义勇为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过认定后方可申请奖励,每个地区奖励的标准和方式不同,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规定。

关于本次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电话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