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无证上岗!又有私募被拉黑

又有一家私募要被“拉黑”了。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出的一份《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显示,因涉六项违法违规,拟取消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资格、撤销康智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涉及六项违法违规

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具体来看,康智源涉及以下六项违法违规事实:

1、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根据 13 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康智源与18名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康智源将投资者委托资金投入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或产品对应的投资标的,涉及金额合计608万元。

2、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康智源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或有关补充协议中,以约定预期收益率的方式承诺最低收益并向投资者承诺基金期满后支付本息。

3、没有在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康智源有关在管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投向了其关联公司的建设项目,但没有就该事项构成的关联交易以及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向投资者进行明确、清晰地披露。

4、康智源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不符合自律规则的管理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系统,康智源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没有如实填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康智源没有如实披露其子公司酒泉新丝路种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也没有按要求填报其涉及的多起诉讼且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诚信信息。

6、没有按规定向协会进行信息报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康智源因“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 次及以上、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机构。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拟作出“取消康智源会员资格、撤销康智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针对上述纪律处分措施,康智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或提出申辩意见,康智源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基金君注意到,告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

两名高管皆无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显示,康智源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为2015年9月2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陈海龙持股90%,王文静持股10%。

系统显示,康智源的全职员工人数为3人,但取得基金从业人数竟然为0。作为高管的陈海龙和赵剑东均没有基金从业资格,陈海龙的工作履历显示,他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还有四年多的记者工作经历。

而康智源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共备案了6只私募基金产品,且该等基金的状态皆为“正在运作”。最新成立的一只是2017年4月成立的“禾中产业三号私募投资基金”。

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天眼查显示,康智源目前直接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

其一是持股12%的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康智源作为B轮投资者成为其股东。企业简介显示,该公司是一家集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生产绿色食品、速冻食品。该公司控股祁阳县湘妹优质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二是持股37.5%的酒泉新丝路种业有限公司。康智源2018年6月认缴出资1875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另外62.5%的股权。截至目前,该公司卷入多起诉讼案件,并且已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而从康智源的股本演变来看,现股东陈海龙和王文静在2016年9月才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入主康智源。

康智源自2019年以来,也已经多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近的一次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时间为7月20日。此外,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海龙已经11次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

涉嫌非法吸存被立案侦查

康智源的违规行为,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即可明显发现端倪。

其中的一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26日,康智源与投资者赵某签订了《禾中产业三号投资基金委托投资协议书》一份,双方合同约定,赵某将20万元投资于康智源设立的“禾中产业三号私募投资基金”,协议期限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协议期满后,康智源按照约定向赵某兑现本息。合同到期后,康智源并未按照约定向赵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曾向赵某出具过《担保书》的第三人韩某向赵某支付了部分款项。

可以看出,上述案件中的赵某投资金额低于 100 万元,并非合格投资者。康智源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康智源还在协议中向投资者赵某确定了预期年化收益,并约定协议期满后按约定兑付本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和《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则透露了康智源的最新动向。裁定书显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9年10月11日出具了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康智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康智源公司存在以发行“禾中产业三号私募投资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并已涉嫌经济犯罪。

深圳证监局曝光私募违规三大“套路”

7月24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一份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显示,私募机构出现违规销售行为的核心源头在于没有守住“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两条底线。私募基金的法律属性和立法本意是坚守“私”的属性,一方面禁止公开化,在推介方式、销售渠道、社会认知等方面严守非公开原则;另一方面禁止向不特定对象销售,在参与人数、投资门槛、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熟悉程度等方面严守合格投资者要求,强化对参与投资者各方面的实质性判断,避免辐射非合格投资者。在私募基金销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公开宣传推介。通过互联网推介、借助微信号宣传、使用电话本群呼、采取现场会利诱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推介。

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募资。包括突破人数底线、未严守适当性要求和未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三是误导欺骗社会公众。包括借持牌名称混淆、用登记备案增信和以机构托管背书。

通报显示,2020年6月10日,深圳证监局首次公布辖区131家重大违法违规私募机构名单。其中,13家私募机构涉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已依法被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在这份通报中,深圳证监局也提出了三大监管要求:

一是严守非公开宣传底线。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均不得突出或变相突破私募“非公开化”要求,管住人、管住“嘴”、管住渠道。

二是严守合格投资者底线。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受利益驱动,通过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拆分收益权等方式,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资金募集是私募基金运作的重要环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等各方面严守投资者门槛要求,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三是严守诚实信用底线。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不得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等各种手段,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近似公司名称、机构托管背书等方面的误解,不当增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加强自律,建立覆盖产品销售环节全流程的合法合规内控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监督、问责、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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