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出台不设联审机制准入要求全国最低
海南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出台:不设联审机制准入要求全国最低
10月26日晚间,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政务动态,近日,《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出台,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程序和经营范围,并从扶持政策、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据该动态内容,《暂行办法》有不少亮点,包括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七不得”;同时根据《暂行办法》,QFLP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0年至2019年期间,已有上海、北京、天津等10座城市先后试点QFLP。而近期,各地QFLP试点火热展开,7月至今,已有苏州、贵阳、厦门宣布启动试点工作。
海南试点准入要求全国最低
据了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此次海南省出台的《暂行办法》,由海南省金融监管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主要有五大亮点――“免联审、七不得、零门槛、无差别、优惠多”。
据海南省金融监管局介绍,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海南申请设立将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同时,对QFLP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准入要求全国最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将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业务“七不得”,不在清单内的业务均可开展。
股权投资企业业务“七不得” 图片来源:海南省金融监管局网页截图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海南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QFLP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各地政策松紧程度不同
作为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发的重要举措,上海于2010年底率先发布QFLP试点政策,并在2011年初启动。此后至2019年,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平潭、珠海、广州等地也相继以暂行办法或工作指引等方式,出台当地的QFLP试点政策。
进入2020年,全国范围内掀起推出QFLP试点政策热潮。7月下旬,苏州、厦门先后启动;日前,海南也出台了《暂行办法》,推进当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地工作。
但对于企业的设立条件,各地政策也有所不同。
例如,此次海南的《暂行办法》中提到,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但厦门的试行方案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引,例如其中提及,重点吸引外资优先投资于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新材料、互联网新经济、生物医药等产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等。
与此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注意到,就在几天前的10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提到,正在研究有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试点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投资范围,简化登记手续,便利资金汇兑,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管理模式,继续支持北京吸引更多全球一流投资机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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