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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2日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12日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 更新时间:2010-8-13 0:03:29 8月12日,商务部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商务部新闻办主持。实录如下: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大家来参加我们商务部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商务部反垄断工作情况。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特别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案例也是媒体关心的重点,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也是我们部非常优秀的法律专家,来向大家介绍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的发布会还是按照惯例,首先有请尚局长简要介绍一下商务部关于反垄断工作的情况,随后回答大家的提问。 尚明: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利用这次机会和大家介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为什么召开这样一个发布会来介绍反垄断的情况,我想先介绍一下相关背景的情况。 今天正好是反垄断法颁布两周年不久,各位知道反垄断法颁布是在2007年,2008年生效,现在是两周年时间。反垄断法生效以后,有很多的媒体和记者一直想采访关于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分为下面几个部分: 一、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历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的颁布是完善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一共是8章57条,这里规定了反垄断基本原则、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包括各位在市场上看到的企业串谋,也包括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一种就是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也是现在我们商务部主管的业务。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职能,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执法机构设置是这样,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在座各位也可能知道,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三个执法机关也相继分别成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在反垄断法生效的当年,2008年8月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就是反垄断局。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几项:一是制定配套规则,二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当然包括立案、调查,也包括提出处理的意见,也包括召开各种各样的听证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调查手段。同时,还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另外还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这是根据反垄断法和外贸法的规定,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中的垄断行为除了集中以外,还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负责指导中国的企业在国外反垄断的工作,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的磋商谈判,现在有很多双边协议、多边协议都专门设立了竞争章节或者竞争条款。还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大家知道反垄断法规定了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具体工作由商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下设六个处,分别是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商谈处、法律处、经济处、监察执法处。各位看到,虽然处室不多,但形成了一个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的有效机制,虽然我们的人数比起美国、欧盟少得多,但是我们的机制几乎和他们所涵盖的内容是一样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商务部在反垄断有关配套立法、经营者集中执法、反垄断法的宣传普及、国际交流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良性和高效地运转工作机制。 三、配套立法情况 我注意到了在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在网上曾经有一段大家讨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仅仅是57条,有一些人认为57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反垄断法有被束之高阁之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各位看到,尽管仅仅有57条,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将法律的原则落在实处,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各个执法机构也在进行着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今天我所介绍的仅仅是商务部的,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也在进行配套立法。配套立法方面,我归纳了一下,大概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行政法规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反垄断法留下了一个缺口,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并购需要申报批准,把这个权限留给了国务院。国务院的标准确定:凡是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0亿;或参与集中的企业在中国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4亿以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要进行审查。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并购审查的门槛,这在全世界各国只要是实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都有并购审查的门槛。这个门槛是2008年8月初马上就颁布的,有了这个门槛以后我们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反垄断委员会指南 反垄断委员会不代替执法机构,也不干预各个执法机构的执法,可以就竞争政策总结协调,就各个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总结协调,所以会颁布一些涉及共性或者涉及到国家竞争政策方面的指南或者其他文件。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各位知道,所有的垄断行为都会发生在一个相关的市场上,是否垄断,这个相关市场如何确定,非常重要,既涉及到对垄断协议的判定,也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涉及到经营者在集中经营过程中判定垄断地位的确定。这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相关市场竞争指南,用了很多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方法在国际上是统一的,基本规则都是一样。 部门规章 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金融业是单独计算的门槛,这是由于它的特殊性。还有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这两个《办法》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为了帮助大家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还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等。通过这些配套立法我们有了门槛,有了审查的标准,有了办事的流程,所以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我们已经完全可以正常的开展工作。 四、执法工作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要管?各位知道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规模,可以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的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或者服务。但同时不可否认,通过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就是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是从是否损害竞争这个角度来考察一项并购,是否应该被允许,如果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了,就可能被否定,或者会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所以,纵观世界各国,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要实行必要的控制,如何控制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事先申报,一类是事后监管。事先申报必须通过实现申报批准以后才能集中,否则就是违法,事后监管就是自己要判断风险,如果集中了以后,被监管机构认为影响竞争,那么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案主要流程 关于经营者集中,因为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我们设置了专门的流程,包括经营者集中的事先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颁布立案决定,要初步对竞争影响进行评估,要制定初步的调查计划,要寻找竞争的核心问题,同时要考察、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以及是否进行延长期的审查,以至于做出最终决定等等。 在这和各位交流一下,经营者集中在全世界基本的规则都是一样,包括对竞争的评估,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包括在时间的跨度上,时间基本上是分成两个阶段或者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0天或者20天不等,基本在一个月之内,绝大多数案件在一个月之内审查完结。如果有竞争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竞争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案件没有审查完的,这个案件会延长到进一步审查阶段,也就是30天以后会延长到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的审查一般是3个月,90天左右。如果在90天左右还没有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那么世界各国还有一个延长期的检查,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所有的时间加在一起三个阶段不超过180天。 还有一项是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反垄断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因为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也和竞争文化的普及非常密切,所以普法的效果取决于企业的配合。所以在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上下了很多的功夫,在这两年的时间里,三个执法机构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 为了留给更多时间给各位记者提出问题,简单介绍到这里,欢迎大家提问,我愿意回答各位的问题。但是,在这里为了提高效率,我想提醒各位,商务部仅仅是反垄断三个执法机构之一,我们负责的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并购,所以希望各位如果提问题集中到这个方面。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尚明局长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各位提问之前先自报家门。 香港大公报记者: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受理案件情况怎么样,有没有典型的案例可以介绍?各个媒体和公众想了解案件受理的相关信息如何查询?谢谢。 尚明:其实你的问题是在我们反垄断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有人在问这样一些问题,最近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梳理。我向各位介绍一下。 截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具体的我们还在统计中。除去个别案件,140多件其中有4件申报了以后自己又主动撤回了,绝大部分案件,也就是90%的案件已经审结。 已经审结的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大部分案件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完成的,我说的初步审查阶段就是第一个审查阶段30天,绝大部分案件是在30天之内完成的。各位也知道,任何一个经营者集中都有很强的时间要求。反垄断局在审查案例的过程中,初步审查阶段审理终结的一共是70多件将近80件,占整个总数的60%多一些。进一步审查阶段结束审查的,就是刚才我讲的进入第二阶段90天审查的大概将近50件,约占1/3。可以讲,在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的比例可能会略高于美国和欧盟的同样审查的背景,有一些案件虽然不是具有竞争问题,但是由于没有办完,也有这样个别的案件进入第二阶段。个别案件延长审查期结束,大概有不到3%的案件是到第三阶段,就是刚才讲到进入的半年的时间。 二是绝大部分案件是无条件的通过审查,大概占95%,现在我们有5个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有一个案件是禁止的,大家知道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这是禁止的。还有5个案件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就是这些案件并购,我们经过评估认为可能会损害竞争,可能会限制和排除竞争,但是由于申报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承诺,我们经过评估认为这些承诺可以减少损害竞争的问题,那么最后将这些作为一种限制性条件附加了。 三是大部分案件属于横向集中。所谓横向集中就是同业竞争者之间,本来应该是竞争的,但是由于他们并购了,他们之间消除了竞争者,所以横向的并购特别引起关注。这种横向的并购占有案件总数约62%,都是属于横向并购,横向并购一般来说影响竞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纵向并购通俗来讲就是企业上下游之间的并购,一般来说对竞争的影响相对小一些,但是有的时候会产生上下游之间的封锁效应,只向某一个客户供货了,不向其他人采购或者供货了,也不排除有的时候影响竞争,这种案件约占14%。另外还有一些混合案件,既不是纵向,也不是横向,但是这两个产品之间有互补关系,比如碳酸饮料和啤酒之间都属于饮料,虽然不是同业竞争,也不是上下游,但是之间有互补关系,这样的案件叫混合并购。这种案件占总数的约23%。 四是大部分案件是发生在制造业领域。我们在审结的案件中,制造业占了绝大部分,超过了80%。这里大部分案件涉及到上市公司,在立案的案件当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约占3/4。这是最近我们对这两年来并购情况简单梳理。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其实是一个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任何一项并购,我们关于并购的结果禁止的或者限制性附加条件的,要进行公告,让大众周知。各位知道,通过我们的网站或者其他渠道都看到了,我们“一个禁止、五个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案件都公告了,对于其他的案件,我们对于案件的立案、对于案件的结果是仅仅通知到申报者本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是否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公布什么样的信息。 新华社记者:刚才您提到国家反垄断配套立法工作,您觉得下一步还需要哪些配套立法工作才能使我国能够更加完善反垄断法立法体系? 尚明:各位知道,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到现在为止美国还在不断完善,横向并购指南最近还在修订。欧盟的法律也有几十年的历史,现在也在不断修订。由于反垄断这个事物的复杂性,就不像其他的法律,颁布了一个基本法就相对完善了,所以它的完善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不断的进行完善,因为它和经济的发展、和一个国家国情紧密相关,随着经济发展,随着企业特点的变化,随着并购形式不断的变化,以及垄断行为的不断变化,反垄断法要不断的调整。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比较晚,但是我们的步伐相对较快。刚才我已经说了一些立法,在短短一两年时间里,我们已经出台了不同层次的很多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法规规章不成熟就颁布指南,如果指南暂时出不来,我们就颁布指导意见,甚至我们颁布流程图,指导大家实施反垄断法。 我们在立法上可以向各位介绍一下,我们有几个原则:一是透明度。在立法上,刚才我讲到反垄断法的国际性,在立法上我们任何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都是要经过非常广泛的论证,征求意见。反垄断法在整个13年的立法进程中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国外同行的意见,国外政府的意见,征求律师的意见,并且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挂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刚才讲到,反垄断法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哪些法律应该优先,哪些法律更急一些,哪些法律就先出台。反垄断法颁布以后第一个出台的法规就是关于申报门槛的规定,如果没有申报门槛,执法就谈不上。我们是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单位,如果没有一个申报的门槛,我们又不知道受理什么样的案件,这就属于急的,就先颁布。各位可以看到商务部颁布的一系列规定,包括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在配套立法过程中也都体现这个原则。有的是我们在执法中发现一个问题,马上要解决的,这些就先立,逐步过渡到其他,争取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程度。 另外,就是刚才讲到的形式多样的问题。反垄断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层级,法规层级现在有国务院颁布的门槛的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层级还有指南的规定,在执法单位我们主要靠部门规章来执行反垄断法,部门规章如果暂时出不了台,就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等等,靠这些多层级的、形式的法律法规共同构筑我们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联社记者:我们收到一些国外商会的反映,在反垄断法立案审理,包括否决的案件中大多数涉及国外的公司,中国的公司好像涉及的比较少,是不是存在一个不太公平的现象?您刚才介绍了两年来审理了140多件案件,您会怎么回应这些商会的诉求,能不能用数字给他们说明一下这个问题?谢谢。 尚明:你的问题不止是这个场合,在其他地方也听到过,如果仅仅从表面现象来看,我们包括禁止、包括限制附加性条件的案件,都涉及外国公司或者外国跨国公司,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境内企业。这是从表面现象来看,但是仅仅从表面来看当然不能得出结论,说是歧视外国公司或者执法上有偏见,这只是一个客观情况的反映而已,具体的比例没有统计出来。我们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确实外国公司之间的并购,包括吸收股权,包括吸收资产这样的经营者集中,也包括外国公司之间成立合营企业,这个比例还是相对比较高的。 为什么会比较高?第一,跨国公司资金雄厚,我刚才讲申报有申报门槛的问题,一定达到申报门槛才属于经营者集中受理的范围,跨国公司达到申报门槛的比例就比较高。第二,大家看到虽然金融危机对并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金融危机以后包括现在,并购活动很活跃,这里跨国公司是最活跃,这也决定了可能他们在影响竞争方面出现问题的比例相对比较高,但这也不是一个当然的正比例关系,之所以最后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性决定,是由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他们存在竞争的问题,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他们占的市场份额相当高。除了大家知道禁止的案件以外,我们还尽量照顾了申报方并购的需求,实际任何一项并购并不是单一的业务,这里包括了相当多的业务,比如松下并购三洋,这里有很多很多的业务,我们在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时候,仅仅是对他影响并购的某一项业务,比如硬币型电池,仅仅是这个业务在全球市场份额或者中国市场份额比较大,可能影响竞争了,那么将相关业务进行剥离。这些限制性的竞争条件都是由申报方提出了一些救济措施,那么经过我们商谈接受的,对于整个并购活动并没有产生负面的影响,而最后通过限制性条件同意了他这项并购。所以刚才这个评论虽然表面看是这样,但是实际是对情况不了解,或者我认为是一种猜测。 财经杂志记者:能不能介绍一下并购审查机制,我现在的理解是在各个相关的部委之间轮流负责或者形成一个联席会,将来有没有可能组成部委常设审查机构,这样会更有效率呢?您刚才谈到了集中经营的问题,我想能不能问一下具体的行业,就是农业,因为这一段时间对于以股权融资的方式比如说PE进入农业的方式比较多,像高盛、凯雷做了很多农业方面的进入,我们怎么利用反垄断法来防范农业产业集中度这块?另外,我想请问一个小常识,反垄断法56条有一个“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这是不是农业整个产业反垄断的豁免? 尚明:第一个问题很简单,我刚才在介绍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说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就是由商务部一家负责,这里不存在多少个部门轮流审查的问题。如果需要的话,我们会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对这些意见的评估是由商务部独立作出的。 第二,不管是农业还是其他的产业,在反垄断审查门槛上除了金融业以外其他都是统一的门槛,就是营业额如果达到了申报门槛,就一定要申报。 至于反垄断法的第56条“农业生产者及其农村经济组织的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只是在这种特定情况是一种例外,如果涉及到农业方面的并购,各位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并购,还是要进行申报。 道琼斯通讯社记者:请问一个比较具体的事情,我们知道在几周前力拓和中铝签订一个在西非几内亚世界级的铁矿西芒杜项目,请问现在商务部对力拓和中铝在铁矿石业务合并立场有没有改变?还有一个问题,请问商务部对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中,对于国企和私营企业会不会有一个不同的标准? 尚明:你讲的第一个问题,我在这里不跟铁矿石直接挂钩,我只讲并购审查的问题,如果达到申报门槛,符合反垄断法规定,应该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我们不会考虑到其他的因素,说发生了另外一件事情,对并购审查有什么影响,没有。并购审查的要素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得非常清楚,我们是从竞争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你影响了竞争就会做出相应的决定,如果不影响竞争就通过了。 第二,中国的国有企业一直被一些人看成是很特殊的,其实它也和其他企业一样,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竞争的主体,所以在反垄断法上说得很清楚,国有企业并没有例外,不管是国企、私企、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反垄断法上是一视同仁的,没有任何的特殊待遇。 新京报记者:我继续问一下国企的问题,反垄断法实施的时候有一个争论,就是反垄断法是未将实施的垄断行为有所规范,对已经垄断的行为是没有约束力的,在某些行业已经垄断的国有企业是不是在同行业的集中并购上就没有机会了?第二,回归案例,就是唯一被禁止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请您确认一下有没有因为民意而左右了您的判断? 尚明: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在评估一个经营者集中的时候完全是从竞争的角度考虑问题,其实不用我讲,也有外国的专家作出这方面的评论。刚才你讲的第一个问题,我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反垄断法规则有4种行为,经营者集中只是其中之一。经营者集中是对未来的一种预判,所以难就在这里。集中是未来可能会影响竞争。对于既存的企业,一个企业很大,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如果破坏和损害竞争了,用滥用市场支配进行调查,这个处罚还是相当严厉的,也包括几个企业之间、几个大企业之间串谋,各位看到在国际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不是说未来的管,既存的不管,其实是对既存管理得更严厉,但是经营者集中的角度主要是有一些对未来的判断。 新世纪周刊记者:两个问题。第一,我们看到在过去有些案例当中,遇到并购的双方都反复跟记者说他们递交材料始终没有正式受理的问题,能不能对这个问题做一个解释,没有180天的时间限制很清楚了,但是事先提交材料是一个无限期的情况。第二,地方商务厅是不是也有一定反垄断审批的权限,和我们商务部之间是怎样一个汇报的关系?谢谢。 尚明:第一,确实在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从一开始递交材料到这个案件立案中间时间比较长,这个原因也可以讲主要是出在申报人,各位看到反垄断法规定得很详细,如果递交材料满足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就会立案。是否满足了,当然有一定的条件。我们颁布了一个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的指导意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资料要齐全,另外文件资料要真实可靠。当然在实际递交过程中,有些人递交的申报材料非常简单,仅仅是几页纸,这显然是准备不足。另外对审查机关需要的材料不能刻意隐瞒,更不能做一些虚假陈述。如果我们在审查当中发现这些问题会不断地向他提出,只要他的材料一旦满足了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的规定,我们就会立案,过程的长短取决于申报人的配合程度。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有些申报人由于自己申报材料迟迟满足不了要求,这个要求其实大家都明白,并不是我们有一个自己主观的要求,完全是客观的判断。 第二,在反垄断法上也有规定,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法执法工作。但是总体来讲反垄断法事权基本是属于中央事权,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因为中国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我们不是一个分割的市场,所以在审查一个经营者集中影响的时候都是站在全国的角度,但是不等于地方商务部门没有工作可做。所以在整个调查当中如果某一项工作涉及到当地企业或者当地竞争环境,我们会征求他们的意见,我们会委托他们进行调查,他们把调查的结果向我们反映,我们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汇总对整个竞争情况进行评估。到目前为止也有很多地方商务部门配合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帮助案件最后得到非常公正地处理。谢谢。 广州日报记者:请问一个前面问到的相关问题,就是关于国企反垄断审查的意见,我们国家有一些国企行政级别比较高,我们这个反垄断机构是局级单位,在遇到一些行政级别比较高的国企时会不会出现监管上的困难?第二,一些国企的行为可能带有一定的国家利益,在与外企竞争过程中怎么评判反垄断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谢谢。 尚明:国企的行政级别的问题,我想不管行政级别是什么,任何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是一样的,虽然大型的跨国公司没有行政级别,其实地位也是挺高的。现在任何一个市场主体我们不是从行政级别看问题,并没有看科级企业怎么样,处级企业要不要报,我们只讲交易额、经营额,只要是市场的主体,达到申报的门槛,就要进行申报。第二,商务部负责经营集中,反垄断局只不过是一个执行单位,这个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这方面没有任何障碍。 我刚才已经多次讲到,我们在反垄断竞争评估的时候,一个项目并购完成需要很多方面的评估或者我们叫做许可、审批,竞争审查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竞争审查的当局就是执法机构,我们主要从竞争角度考虑问题,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反垄断竞争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从这个角度讲,不管国企还是外企,其实目标是一致的,这里并没有像你刚才讲到的按照企业性质来分,但是有的时候可能产生一个竞合,其他国家也是一样。所以,反垄断政策要跟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其他政策之间有一个有机的协调,但是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我们主要是从竞争角度来考虑问题的。 主持人:谢谢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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